第一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農民工權益保障辦法》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常政辦發﹝2010)15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在我市市區以總承包、專業承包或勞務分包等形式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裝飾工程、設備安裝工程活動的建筑施工單位,以及在我市市區工商登記注冊的從事商貿、餐飲、旅店等服務業的個體工商戶,短期使用的農民工可以按照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
本辦法所稱短期使用的農民工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離開農村居住地且非本市戶籍,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期限在一年以內(包括非我市市區建筑業用人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建筑施工項目期限)的勞動者。
第三條 按照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實行“總量包干、定額征收、動態實名”的參保繳費方式。
用人單位按照實際用工情況,確定參保人數、參保周期和參保人員名單,一次性繳清所有參保人員一個參保周期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參保單位在一個參保周期內,可以等量置換參保人員,也可以增加參保人數,需要增加參保人數的,由用人單位提供新增參保人員名單,按照增加的人數、參保周期的剩余保期、每人每月繳費標準,補繳工傷保險費,剩余保期不滿一個月的,按照一個月計算繳費期限。
建筑業用人單位暫按每人每月12元、服務業用人單位暫按每人每月6元的標準定額繳納工傷保險費。一個繳費周期暫為6個月,對非我市市區建筑業用人單位可按建筑施工項目期限確定一個繳費周期。
定額繳費標準、繳費周期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參保條件的建筑業用人單位、服務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手續,并一次性繳清一個繳費周期的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所報送參保農民工的工傷保險關系自參保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五條 建筑業、服務業用人單位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后,參保人員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規定執行。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涉及本人工資的,按照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我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計算。
農民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或因工死亡的,本人或其供養親屬如自愿提出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予辦理。有關待遇支付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等規定執行。
對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農民工或供養親屬,若選擇領取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應扣除已領取金額。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計發基數、年齡計算以首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次月(因工死亡職工自死亡次月)時為準。
第六條 建筑業用人單位、服務業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或者參加工傷保險后中斷繳費的,未參保期間或中斷繳費期間,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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