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蘇政發〔2010〕136號)、《關于進一步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蘇安辦〔2011〕3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設區的市級各有關部門(以下簡稱省、市各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以下簡稱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的監督管理。
評審組織單位:統一負責轄區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以下簡稱標準化)評審組織工作的單位。
評審單位:具體承擔標準化評審工作的單位。
評審人員:評審單位中取得標準化培訓合格證書的評審員和評審組織單位聘請的評審專家。
一、評審組織單位管理
(一)評審組織單位應自覺接受省、市各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認真做好各項評審組織工作。評審組織單位應填寫《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組織單位登記表》(見附件1)。
(二)省各有關部門負責二級標準化企業評審組織單位條件的確認,并由省安委辦匯總;市各有關部門負責三級標準化企業評審組織單位條件的確認,并由市安委辦匯總,報省安委辦備案。
(三)評審組織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辦公設施,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2、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評審組織程序文件、評審單位管理流程、評審檔案管理制度等;
3、設有專職工作人員,其應具備與其承擔評審組織工作相適應的能力;
4、專職工作人員參加過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文件和標準化等知識的培訓;
5、能嚴格按照省、市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規辦事,認真組織開展評審工作,并自覺接收省、市有關部門的監督。
(四)評審組織單位職責和工作要求
1、配合省、市各有關部門做好對被評審單位的標準化評審和日常管理工作。
2、組織評審單位開展評審工作
(1)對受理的企業二級標準化達標申請,在相應評審業務范圍的評審單位名錄中以公正、公平、公開的方式選擇評審單位,并將申請材料轉交選定的評審單位開展評審工作。
(2)對設立專用帳戶,用于暫存申請達標企業激納的評審技術服務費。技術服務費用額度按照標準化評審指導性收費標準收取(收費標準另定)。評審工作完成后,按規定支付給評審單位。
(3)對評審單位的評審結論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向相關部門提交評審報告和評分表等材料。不予通過的,向評審單位書面說明原因。
(4)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經省、市各有關部門公告的達標企業頒發標準化證書和牌匾。
3、對評審單位的現場評審工作進行抽查。對一次抽查結果不合格的,評審組織單位應向省、市關部門書面提出暫停該評審單位評審工作的建議;對兩次抽查結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該評審單位開展評審工作的建議。
4、對標準化達標企業不定期組織現場抽查。抽查情況報告省、市各有關部門。對不符合要求的達標企業,向省、市各有關部門書面提出撤銷其標準化企業等級的建議。
5、聘請評審專家,建立相關行業標準化評審人員庫,并建立評審人員檔案。
6、經省各有關部門授權,組織評審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承擔評審人員培訓、考核與管理等工作。負責管理全省經國家統一培訓合格的評審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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