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發 文 號:蘇建管質[2009]5號
發布單位:江蘇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發布日期:2009-01-20
實施日期:2009-01-20
第三章 從? 業
第十七條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的執業人員,應當受聘于建筑施工企業或者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對于首次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在其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于3個月的實習操作。實習操作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指定專人指導和監督作業。指導人員應當從取得相應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3年以上、無不良記錄的熟練工中選擇。實習操作期滿經用人單位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作業。
第十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作業;
(二)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作業工具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三)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撤離危險區域,并向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四)自覺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時;
(五)拒絕違章指揮,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六)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特種作業人員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持有效執業資格證書的特種作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二)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書面告知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種作業人員提供齊全、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的作業條件;
(五)組織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培訓機構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24小時;
(六)建立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七)查處特種作業人員違章行為并記錄在檔;
(八)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變動工作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章 延期復核
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人員執業資格證書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持證人員本人應當于期滿3個月前向原市縣考核受理機關提出申請,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初審后,于期滿1個月前集中向省建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復核相關手續。延期復核合格的,證書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申請延期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期復核申請表;
(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近3個月內由二級乙等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
(四)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證明和繼續教育證明;
(五)用人單位出具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記錄;
(六)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復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超過相關工種規定年齡要求的;
(二)身體健康狀況不再適應相應特種作業崗位的;
(三)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
(四)2年內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的;
(六)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