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從事地下施工作業的,施工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者燃氣經營企業查明施工區域內地下燃氣管道設施情況。施工區域內有地下燃氣管道設施的,應當進行開挖探查,確定燃氣管道的準確位置。
第十二條下列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在開工前七日書面通知燃氣經營企業,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落實管道設施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一)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動用明火作業、敷設管道、開挖溝渠、挖坑取土,從事打樁、頂進作業的;
(二)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外,但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工程;
(三)在低壓、中壓燃氣管道設施周圍2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的。
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執行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指派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
因作業不當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協助燃氣企業進行搶修;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確實需要燃氣管道設施改道、搬遷或者增加安全防護設施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按規定報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管道設施的費用以及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報有關管理部門備案。發生燃氣管道設施事故的,應當按照突發燃氣事故應急預案處置,并及時報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組織救援。
燃氣管道設施搶修、搶險作業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不得阻撓、妨礙搶修、搶險工作。
第十五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領導,制訂保護措施,保障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對轄區內占壓燃氣管道設施的違法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由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能拆除的,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拆除。
拆除違法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費用由違法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十六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檢查燃氣經營企業實施燃氣管道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燃氣經營企業開展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工作;
(三)受理有關燃氣管道設施的投訴,及時調解糾紛,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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