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應當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每班不得少于兩人,值班操作人員應當取得消防行業特有職業(工種)資格。
第二十九條 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技術設備和新型防火材料。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單位應當接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拆除。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的管理單位應當承擔安裝調試、中心值班、信息處置等技術服務職責,將聯網單位火災報警系統運行狀況及故障情況及時反饋至用戶單位,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三十條 下列建筑或者場所應當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
(一)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每秒三十升的廠房和倉庫;
(二)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木結構歷史建筑;
(三)居住與非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混合設置在同一建筑內的場所;
(四)人員密集場所;
(五)法律、法規或者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建筑或者場所。
第三十一條 鼓勵社會單位、居民家庭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下列未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或者場所應當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一)老年公寓、寄宿制學校、幼兒園、福利院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無人值守的通信、電力機房等重點場所;
(三)法律、法規或者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建筑或者場所。
第五章 火災預防
第一節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建筑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疏散設施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識,在場所的大廳、主要通道等公共活動區域設置疏散示意圖或者通過張貼圖畫、廣播、視頻等方式,告知維護、使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緊急情況下逃生自救的方法和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休息廳、錄像放映室、歌舞廳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頻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其畫面、音響切換到應急廣播和應急疏散指示狀態。
第三十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高層公共建筑禁止使用瓶裝液化氣。
餐飲場所的餐廳確需使用燃氣的,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并采用防火分隔設施與其他場所隔開。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間進行電焊、氣焊等動火施工。
第三十五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廚房煙道、燃油管道應當每季度檢查清洗一次,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六條 歌舞廳、夜總會、電子游藝廳、網吧、多功能酒吧應當設置在建筑物地面一至三層;需要設置在建筑物其他樓層的,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特定要求,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按照核定總人數配備防煙面罩和一定數量的應急手電、逃生繩等設施。
第三十七條 商品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應當配備消防專(兼)職管理人員,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場內經營者的日常管理。
場內經營者使用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應當委托具有資格的施工單位和持有上崗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修。
禁止在市場內擅自拉設臨時線路、違規使用電器設備。
第二節 高層建筑、地下空間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條 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應當按照《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當設置明顯標識,防排煙、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應當保持完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第三十九條 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標準層建筑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確有困難的,建設單位應當單獨或者與相鄰單位共同設立消防執勤站點,并配置相應的滅火救援設施。
第四十條 高層建筑內的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根據需要配備應急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
鼓勵高層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自備救生繩、口哨、手電筒等自救工具。
第四十一條 高層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對建筑物依法進行局部改造或者內部裝修前,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改造或者裝修中的注意事項告知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并監督其落實施工期間的消防安全措施。
局部改造或者內部裝修的施工區域與其他區域之間應當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響其他區域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及其他消防安全。
第四十二條 地下公共建筑內禁止生產、儲存、銷售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禁止使用明火。
地下公共建筑內因施工、維修等原因需要使用明火或者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應當落實現場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十三條 隧道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檢查通風排煙等消防設施,確保完好有效。隧道內應急通道應當設有明顯標志,通道門應當便于開啟。
隧道內禁止易燃易爆危險品、劇毒品運輸車輛通行。
第四十四條 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內的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當采用不燃、難燃材料。地面設施應當設有可靠的避雷設施,并保持完好有效。軌道交通車站內的商鋪及設施的設置不得影響消防安全。
第三節 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條 建設部門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等規定和消防技術標準,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質量負責。
第四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四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施工進度設置室內外臨時消防給水設施和消防器材,在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室外消防車通道和室內安全疏散通道,并保持其暢通。
第四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和安全防護網應當符合國家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分別設置施工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和作業區。
施工現場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臨時搭建的員工宿舍內不得使用明火和違章使用電器。
第五十條 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禁止使用易燃材料。
第四節 歷史文化街區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條 歷史文化街區的消防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街區管理單位具體負責,街區管理單位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職能部門,配備消防管理人員,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
第五十二條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配置符合街區特點的消防車輛、器材等滅火救援裝備。專職消防隊應當定期開展消防演練和消防安全檢查。
第五十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按照消防技術規范設置消防車通道;對于確實無法設置的區域,應當在通道兩側設置壁式消火栓。
第五十四條 歷史文化街區室外消防供水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有條件的應當依托河道設置消防取水口或者取水碼頭。
燃氣管道地上部分應當沿外墻敷設,并設置燃氣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街區內不得使用瓶裝液化氣。廚房等使用明火的部位,應當設置獨立的防火分隔設施。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筑,除文物保護單位外,應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室內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等消防設施。
第五十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內的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不得設置歌舞廳、夜總會、浴室、游藝廳、網吧、多功能酒吧。
第五十六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規劃、文化等部門制定歷史文化街區消防技術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蘇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科學研究實驗安全風險評估操作指南(…
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2024年修訂】
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江蘇省消防條例【2023年修訂】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修訂】
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江蘇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
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江蘇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