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副食品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副食品市場舉辦者和副食品市場內的副食品生產經營者,
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副食品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是指以生產經營副食品為主的市場
或者有副食品生產經營項目的城鄉集貿市場。
第三條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市場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縣、區衛生行政部
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市場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負責市場內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加強市場公共衛生設施
建設,維護經營場所清潔衛生,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按照食品衛生要求從事生產經
營。
第五條市場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環境清潔,市場周圍25米之內無垃圾糞堆、污水坑塘、旱式廁所、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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