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城市交通設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交通設施,是指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標志、標線、指揮信號系統、監控系統、隔離設施、指揮崗亭、宣傳欄和路面緩沖設施以及輔助管線等。
第四條市公安機關主管本市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管理工作。
縣公安機關負責本縣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管理工作。
市、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市、縣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規劃、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道路規劃制定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分步組織實施。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建設單位應當將交通設施的建設納入工程項目同步實施。交通設施的建設方案由公安機關根據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建設規劃提出。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有公安機關參加。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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