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贛府發〔2004〕5號)和《九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九府發〔2004〕8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含裝飾)以及從事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儲存、經營的從業單位(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礦山、建筑施工(含裝飾)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須依照本辦法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下簡稱風險抵押金)。
第四條風險抵押金主要用于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的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以及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資金。
第五條風險抵押金征收標準(詳見附表)。
第六條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ㄒ唬╋L險抵押金實行分級管理,由市、縣(市、區、山)安監、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收取,存入同級財政部門銀行專戶監管,專戶存儲,專帳核算,??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ǘ╋L險抵押金征收程序及方法:
1、中央、省屬、市屬企業及煤礦企業的風險抵押金由市安監局負責收?。ńㄖ袠I除外);
2、非煤礦山企業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權限實行分級管理;
3、煙花爆竹企業按經營許可證發放權限實行分級管理;
4、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由市安監局負責收取,其他由縣級安監部門負責收取。
5、建筑施工(含裝飾)企業在中標通知書備案時向中標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風險抵押金。同級安監部門負責監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征收到位。
6、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企業于每年2月底前一次性繳清當年的風險抵押金,逾期未繳納或拒不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安監部門不得核發和審驗《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等有關證照。
(三)風險抵押金按年度結清。企業在當年未發生死亡、重傷事故,經安監部門綜合考核合格批準,風險抵押金可退還或轉作下年度使用。每項工程的風險抵押金在該工程竣工時,由當地建設部門出具安全生產監督報告并報同級安監部門審核后,辦理退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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