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地建設項目情況制定年度安全設施檢查計劃,明確檢查重點行業和重點單位。在檢查中要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時間、內容和具體要求以及檢查人員,在具體實施檢查中還需要明確檢查重點和范圍。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檢查時,應當說明檢查的法律依據,檢查的目的和內容,并對被檢查單位明確指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和配合檢查的要求。
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十四條涉及建設項目技術性內容的安全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聘請相關專家進行檢查,依據專家的書面建議,依法對建設項目有關單位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規范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檢查工作,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制度、安全生產預警提示制度、重大危險源公示和跟蹤整改制度、安全生產重點監控制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檔案管理制度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論證情況;
(二)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情況;
(三)項目設立變更情況;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設計資質情況;
(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情況;
(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情況;
(七)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情況;
(八)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情況;
(九)施工期間修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記錄保存情況;
(十)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驗收情況;
(十一)礦山建設項目危險性較大設備檢測情況;
(十二)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情況;
(十三)需要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安全設施監督檢查采取“聽取匯報、現場檢查、反饋意見”等步驟進行。
(一)聽取匯報:聽取被查對象介紹項目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總體情況,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特點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現場檢查:到現場實地檢查建設項目施工場所、設備、設施及人員操作、組織管理等方面安全生產運行狀況,對照有關安全管理和技術標準查看各種數據資料、基礎臺帳、安全工作記錄等工作。
(三)反饋意見:對檢查情況進行綜合評議,形成檢查意見,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提出工作建議。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明確整改要求或下達執法文書。
第二十八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據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規定,對所監管的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實施規范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縣(市)、區級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委托,負責對本轄區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檢查時,應當針對存在的問題詳細填寫《現場檢查記錄》,并經被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三十一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建立真實、完整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檢查檔案》,檔案封頁應標明工程名稱、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和監督檢查部門名稱、監督檢查責任人姓名、歸檔日期等,按檔案管理規定裝訂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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