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建設項目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吉林省行政區域內下列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安全監督。
?。ㄒ唬┑V山建設項目;
(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三)于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四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第五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的在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和投入生產(使用)前必須報經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和驗收。
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論證和設立安全評價結束后,還需進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第六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并形成記錄備查。
第七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責任。
第八條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建設項目安全立項、安全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分級審批、屬地監管的原則。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導全省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
第二章安全設施“三同時”
第一節建設項目設立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第二條所列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范性文件進行評價,編制安全評價報告,并對安全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
吉林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吉林省森林防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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