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的燃氣管理。
第三條 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燃氣的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燃氣的管理工作。
發改、規劃、建設、國土、房地、工信、公安、安監、質監、環保、工商、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六條 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 燃氣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燃氣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市政公用、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協調燃氣氣源供應,平衡全市用氣需求,制定中長期及年度用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保障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保障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應當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條 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企業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十一條 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專項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專項規劃征求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專項規劃征求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國家規范和行業技術標準要求,并經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法律、法規規定需經其他部門審批的,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依法從事作業活動。
第十四條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應當經具有燃氣工程設計審查資格的機構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條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資料和燃氣設施安全運行保障方案報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在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工程檔案。
第十六條 燃氣專項規劃范圍內有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其配套的燃氣設施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十七條 經批準的燃氣管道工程,入戶管道確需從有關單位或者居民房屋通過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建設單位應當征求權利人意見,在施工前與權利人簽訂協議;因施工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相關設施等造成損壞的,應當予以修復或者賠償。
第十八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及其它與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并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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