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八條 銷售可能嚴重影響電磁環境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者應當建立銷售臺賬。銷售臺賬應當登記產品的數量、批號以及購買者的基本信息并保存一年以上。需要建立臺賬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目錄,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未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型號核準或者未標明其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
???????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性能和主要技術參數。
??????? 第五章 無線電安全
??????? 第三十一條 對依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保護其使用的頻率免受有害干擾,并對專用的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給予重點保護。
??????? 第三十二條 因國家安全、重大任務或者突發事件需要實施無線電管制時,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相關單位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 在管制區域內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設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管制規定,不得拖延或者拒絕執行。
??????? 第三十三條 遇有危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可以臨時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并及時向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緊急情況解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銷該臨時電臺(站)。
??????? 鼓勵業余無線電愛好者及團體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時提供應急通信服務。
??????? 第三十四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無線電電磁環境臨時保護區。
??????? 第三十五條 工業、科學、醫療、信息技術設備、電氣化運輸系統、高壓電力線以及其他電器裝置產生的無線電波輻射,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規定,不得對無線電業務產生干擾。
??????? 第三十六條 設置、使用公眾移動通信干擾、屏蔽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第三十七條 依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受到有害干擾時,可以向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投訴。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 第三十八條 境外無線電頻率與本省無線電頻率產生互相干擾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測定其特性和方位,并提出協調方案,逐級上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
??????? 第三十九條 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 不得利用無線電臺(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活動,不得發送與其臺(站)用途無關的信號,對無意接收的信息不得進行傳播或者利用。
??????? 禁止利用無線電接收設備非法截獲、傳播或者利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單位和個人的信息。
??????? 禁止利用無線電臺(站)進行侮辱、誹謗、詆毀他人等行為。
??????? 第六章 無線電監測和監督檢查
??????? 第四十條 省、市、州無線電監測站負責對無線電信號實施監測,對設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檢測,對電磁環境進行測試,負責行政執法中技術取證以及采取必要的技術制止措施。
???????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無線電波監測活動。
??????? 第四十一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當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進行現場檢查、勘驗、取證;
???????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材料和文件;
??????? (三)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制作詢問筆錄;
??????? (四)制止非法發射無線電波。
??????? 第四十二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方式。
??????? 第七章 法律責任
???????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沒收設備;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一)在船舶、航空器、機車上設置制式無線電臺(站),未按照規定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的;
???????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無線電臺執照的注銷手續或者未及時拆除廢棄無線電臺(站)的天線、電纜及其附屬設施的;
??????? (三)緊急情況解除后,未及時停止使用臨時啟用的無線電臺(站)的。
???????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查封或者沒收設備、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吊銷無線電臺執照:
??????? (一)擅自變更站址、工作頻率、發射功率、發射設備的性能和主要技術參數等核定項目的;
??????? (二)擅自將無線電頻率使用權轉讓或者擴大無線電頻率使用范圍、改變使用用途的;
??????? (三)出租或者變相出租無線電頻率使用權的。
???????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查封或者沒收設備、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吊銷無線電臺執照:
??????? (一)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
??????? (二)擅自生產、進口、銷售無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
??????? (三)利用無線電接收設備非法截獲、傳播或者利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單位和個人的信息的;
??????? (四)未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進行實效發射試驗的;
??????? (五)擅自編制使用無線電臺(站)呼號的;
??????? (六)偽造、涂改、轉讓、出租或者出借無線電臺執照的;
??????? (七)對電磁環境保護區內被保護的無線電臺(站)造成有害干擾的;
??????? (八)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從事無線電波監測活動的;
??????? (九)不遵守無線電管制規定的。
??????? 第四十六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八章 附 則
???????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 (一)無線電,是指對無線電波使用的通稱。
??????? (二)無線電頻率劃分,是指將某個特定的頻帶列入頻率劃分表,規定該頻帶可以在指定的條件下供一種或者多種地面或者空間無線電通信業務或者射電天文業務使用。
??????? (三)無線電頻率分配,是指將無線電頻率或者頻道規定由一個或者多個部門,在指定的區域內供地面或者空間無線電通信業務在指定條件下使用。
??????? (四)無線電頻率指配,是指將無線電頻率或者頻道批準給無線電臺(站)在規定條件下使用。
??????? (五)無線電臺(站),是指為開展無線電業務或者射電天文業務所必需的一個或者多個發信機、收信機或者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包括附屬設備)。
??????? (六)業余無線電臺(站),是指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確定的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所需的發信機、收信機或者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包括附屬設備)。
??????? (七)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是指輻射無線電波的工業、科學和醫療設備、電氣化運輸系統、高壓電力線及其他電氣裝置。
??????? (八)無線電干擾,是指由于一種或者多種發射、輻射、感應或者其組合所產生的無用能量對無線電系統的接收產生的影響,其表現為性能下降、誤解或者信息丟失,若不存在這種無用能量,則此后果可以避免。
??????? (九)有害干擾,是指危害無線電導航或者其他安全業務的正常運行,或者嚴重損害、阻礙或者一再阻斷按照規定正常開展的無線電業務的干擾。
??????? (十)無線電臺(站)呼號,是指從事無線電操作人員或者電臺,在無線電通訊時使用的電臺(站)的代號。
??????? (十一)無線電發射設備,是指開展無線電通信、導航、定位、測定、雷達、遙測、遙令、廣播電視等業務中各種傳輸、發射無線電波的設備,不包含可輻射無線電波的工業、科學和醫療設備、電氣化運輸系統、高壓電力線、機動車(船)點火裝置及其他電氣裝置等。
???????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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