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的監督管理,規范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行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是指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為餐飲服務單位提供餐飲具回收、洗滌、消毒、包裝、儲存、配送等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集中消毒公共餐飲具的索證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營業執照的核發及相關管理工作。
其他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行業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衛生安全知識。
第七條 申請設立或者變更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的營業執照后,應當將登記情況,通過企業信息公示平臺,定期通報同級衛生計生部門。
未取得營業執照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經營活動。
第八條 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應當自領取或者變更營業執照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報送營業執照、生產場所地址、廠區平面圖、生產車間平面布置圖、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資料。
衛生計生部門自收到相關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到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并進行指導和提供相應服務。
第九條 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的選址和廠區環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業場所距離露天的垃圾場、糞坑、污水池、非水沖式廁所等可能污染餐飲具的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樓內,清洗、消毒、包裝作業場所總面積不得小于二百平方米;
(二)具備滿足消毒與滅菌工作所需的環境,無積水、無雜草、無蚊蠅孳生地、無露天堆放垃圾;
(三)廠區非綠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瀝青或者其他硬質材料鋪設;
(四)廠區內的廁所為水沖式,不得設置在作業場所內,其地面、墻壁應采用易清洗的材料。
第十條 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業場所按照回收粗洗、清洗消毒、包裝、成品儲存的工藝流程設置,工藝流程按照工序先后順序合理銜接,人流物流分開,不得存在逆向或者交叉;
(二)餐飲具回收粗洗、清洗消毒、包裝、成品儲存按功能分間設置,采取隔離措施。餐飲具回收入口通道與集中消毒后餐飲具出口通道分開設置;
(三)設置更衣室,更衣室內應當配備更衣柜、鞋架、非手觸式流水洗手及消毒設施;
(四)設置通風、防塵、防蠅、防鼠等設施,配備空氣消毒裝置;
(五)地面、墻面、天花板應當便于清洗消毒。工作區地面應當有適當坡度,不積水,在包裝和成品儲存間內不得設置明溝;
(六)工作臺面采用易清洗、耐腐蝕的材質,不得使用木質材料;
(七)設置加蓋密閉的垃圾存儲設施,垃圾日產日清;
(八)回收餐飲具的容器、工具與盛裝清洗消毒后餐飲具的容器應當嚴格區分,用后及時清洗消毒;
(九)工作臺面、清洗消毒設施、設備等應當每日進行清洗消毒;
(十)作業場所內不得堆放與餐飲具集中清洗消毒無關的物品。
第十一條 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應當使用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去殘渣、清洗、消毒、烘干一體化設備設施,不得采用手工操作。公共餐飲具的包裝應當采用塑料密封自動包裝機械設備。
公共餐飲具的回收、配送應當使用專用的運輸車輛,相對密閉,運輸工具應當便于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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