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取得市環衛管理機構的批準。
第二十三條建筑垃圾消納場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二)有完善的道路和排水設施;(三)有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四)出入口設置不小于規定面積的洗車平臺,配備洗車設備;(五)市環衛管理機構制定的其它規定。
第二十四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對入場建筑垃圾及時推平碾壓;(二)防止蚊蠅孳生、塵土飛揚、污水流溢;(三)保持進場道路整潔、暢通;(四)不得受納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五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如實填寫建筑垃圾處置聯單,出具消納結算憑證。
第二十六條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有償服務。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建筑垃圾處置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環衛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建筑垃圾處置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經營權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處置的,由市環衛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未取得核準,擅自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由市環衛管理機構責令其立即停止非法運輸,并處以每車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建筑垃圾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環衛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離開建筑垃圾處置單位和消納場未沖洗車輛的,由市環衛管理機構責令建筑垃圾處置單位和消納場改正,限期清洗路面,可以并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環衛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一)未使用密閉車輛運輸建筑垃圾的或遮蓋不嚴的,處5000元罰款;(二)車輛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造成路面污染的,處35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罰款;造成路面嚴重污染的,處2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罰款。對受污染的路面,由市環衛管理機構責令運輸單位限期清洗。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擅自設立建筑垃圾消納場受納建筑垃圾的,由市環衛管理機構處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個人擅自設立建筑垃圾消納場受納建筑垃圾的,由市環衛管理機構處3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所屬車輛年累計超過10%以上受到行政處罰的或單車年累計10次以上受到行政處罰的,市環衛管理機構不予年審。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市環衛管理機構參照本辦法對砂石運輸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旗、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對建筑垃圾處置進行管理。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
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條例
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赤峰市地下水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修…
內蒙古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
阿拉善盟煤田(煤礦)火區防滅火工程…
內蒙古自治區地質環境保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