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替代燃料,開發利用沼氣、風能、太陽能等能源,逐步改變沙化土地所在地區依賴植被資源生產、生活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 在不適合人居和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沙化土地范圍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生態移民,進行治理或者封禁保護。
第二十二條 在沙化土地范圍內從事油氣勘探開發以及礦產資源開采的,應當采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防止地下水水位下降、地表塌陷和植被退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牧、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對開發和開采單位的生態環境保護以及地表植被恢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在沙化土地范圍內從事開發建設活動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水資源論證,并將防沙治沙工程設施建設和生態保護措施的實施納入開發建設項目。對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破壞生態環境的開發建設項目,不得批準立項。
第四章 沙化土地治理與利用
第二十四條 治理沙化土地應當堅持生物措施與工程措施相結合,因地制宜地采取退耕還林、退牧還草、封沙育林育草、建設防護林、保護濕地、小流域綜合治理以及合理調配生態用水等措施,恢復和增加植被。
治理沙化土地以植樹造林為主要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營造經濟林,發展生態經濟型林業。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水資源,推廣、利用節水技術,建設配套水源工程和小型蓄水節水設施,提高水資源利用率,保障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生態用水。
第二十六條 已經沙化的耕地,應當根據土地沙化程度,推廣免耕技術、種植多年生經濟作物等生態治理措施。
沙化耕地的具體范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林業、國土資源、農牧、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七條 城鎮、村莊、廠礦、部隊營區、國防工業基地、農牧漁場經營區、水庫周圍和鐵路、公路、河流、水渠兩側的沙化土地,實行單位治理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治理責任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捐資、投入勞動、合作等形式開展公益性治沙活動。
單位和個人在沙化土地上植樹種草、造林綠化,享受國家和自治區造林綠化資金補助等優惠。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益性治沙技術推廣服務體系的建設。
林業、農牧、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為公益性治沙活動提供治理地點和無償技術指導。
從事公益性治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治沙技術要求進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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