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沙化的預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利用以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護和改善生態質量。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科技等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第四條 防沙治沙工作應當堅持科學統一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防治并重,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相統一,保障防沙治沙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沙治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將防沙治沙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進行防沙治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防沙治沙的面積和難易程度,給予從事防沙治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資金補助、財政貼息以及依法減免稅費等優惠。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沙治沙的需要,設立防沙治沙重點科研項目和示范、推廣項目,加快建設國家防沙治沙綜合示范區,辦好中國防沙治沙大學(寧夏防沙治沙職業技術學院),加快防沙治沙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防沙治沙技術推廣工作;支持防沙治沙教育、科研和培訓機構的建設,發揮高等院校、科研單位、防沙治沙機構的作用;支持開展防沙治沙的國際間交流合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防沙治沙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防沙治沙的意識,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開展防沙治沙募捐和公益性宣傳活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防沙治沙任期目標責任考核獎懲制度。對在防沙治沙工作及其科研、技術推廣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防沙治沙規劃與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規劃,結合沙化土地狀況及其所發揮的生態、經濟和社會功能,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防沙治沙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防沙治沙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沙化土地實行分類保護、分區管理。沙化土地分為封禁保護區、預防保護區和治理利用區。
封禁保護區是指在規劃期內不具備治理條件的連片沙化土地,以及因保護生態需要不宜開發利用的連片沙化土地。
預防保護區是指具備自然恢復能力的連片沙化土地,以及經過治理基本形成固定沙地,但極易風化和活化的連片沙化土地。
治理利用區是指具備一定治理條件,能夠通過綜合治理逐步恢復改善植被和生態功能的沙化土地,以及治理后可以適度開發利用的沙化土地。
封禁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防沙治沙規劃確定并公布;預防保護區和治理利用區的具體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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