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區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下簡稱“風險抵押金”)業務開展,加強對風險抵押金的監督管理,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細則》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風險抵押金業務,是指風險抵押金賬戶開立、資金存儲、支取、信息統計上報和日常管理等業務和工作。
第三條 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指定的全區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
各市具體承辦風險抵押金業務的寧夏銀行分支機構為:自治區管理企業及銀川市(含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為民生支行,石嘴山市為大武口支行,吳忠市為吳忠支行,中衛市為中衛支行,固原市為固原支行。
第二章 風險抵押金賬戶和開戶流程
第四條? 風險抵押金賬戶實行專用賬戶管理,一個企業只能開立一個風險抵押金專用存款賬戶,不通兌,只開通網上銀行查詢功能,不開通網上銀行支付功能。無支取審批手續,不得辦理任何支取業務。
第五條? 企業開立風險抵押金專用存款賬戶,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本、有年檢標志的副本;
(三)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企業法人身份證(由他人代理開戶的,需要提供授權書及代理人身份證)、企業稅務登記證正本、有年檢標志的副本;
(四)管理或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具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通知書》(附表一);
(五)基本戶開戶許可證原件;
(六)代理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同時需要提供復印件各一份,并加蓋企業公章。
×××(企業)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戶財務專用章
第六條? 企業在辦理開戶手續時,需提前刻制印章兩枚。一枚“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戶財務專用章”,一枚個人名章(方章)。財務專用章式樣如下:
第七條? 代理銀行應于企業開立賬戶并繳存風險抵押金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報表(報表樣式見附表五)報自治區安監局,并報當地人民銀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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