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對建檔登記的氣瓶安全使用負責,按照檢驗周期定期送至氣瓶檢驗機構予以檢驗,并對氣體銷售單位及使用者提供安全使用知識及維護保養指導。
第十四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配備氣瓶充裝作業和充裝前檢查及相關管理的人員。配備的人員要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五條氣瓶充裝單位只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和托管氣瓶,不得充裝技術檔案不在本充裝單位的氣瓶。但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以及經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的氣瓶除外。
氣瓶充裝單位因擴建、設備故障、維修改造、發生事故等特殊情況無法提供氣瓶充裝服務的,經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可委托具有同類氣體充裝資格的充裝單位提供充裝服務。
第十六條 氣瓶充裝單位在充裝氣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溲b前必須逐只檢查氣瓶,確保氣瓶的瓶體、護罩、底座、瓶閥、易熔塞、顏色標志、檢驗有效期等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
(二)充裝的氣體質量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
?。ㄈ┏溲b后應逐只復檢氣瓶重量或壓力,發現氣瓶泄漏或者其它異常現象,應妥善處理;
(四)氣瓶充裝完畢,必須在每只氣瓶上粘貼符合國家標準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五)充裝前的檢查、充裝操作、充裝后復驗等內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詳細記錄,并妥善保存、備查。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氣瓶禁止充裝:
?。ㄒ唬o生產許可證單位制造的;
(二)無氣瓶使用登記證的;
?。ㄈ┥米宰兏褂脳l件或者違規修理、改造的;
(四)超過規定使用年限或者經過檢驗判定不合格的;
?。ㄎ澹┏^定期檢驗周期或者檢驗標識缺失無法辨認的;
?。╊伾珮擞洸环弦幎?、無出廠標識或鋼印標志模糊無法辨認以及有報廢標記的;
?。ㄆ撸┳o罩與氣瓶連接的角焊縫斷裂或附件不全、損壞以及不符合規定的;
?。ò耍┩獗砻嬗辛鸭y、嚴重腐蝕、明顯變形、劃痕較深及其它嚴重外部損傷缺陷的;
?。ň牛┏溲b乙炔瓶,瓶內溶劑重量不符合溶解充裝規定要求的;
?。ㄊ┢渌环嫌嘘P國家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的。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它氣瓶倒裝或由罐車直接對氣瓶進行充裝。
第三章 氣瓶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充氣氣瓶運輸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禁止運輸。
第二十條充氣氣瓶的運輸和裝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同車運輸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
(二)氣瓶不得與易燃、易爆、具有腐蝕性或與瓶內氣體發生化學反應的物品一同運輸;
(三)運輸的氣瓶必須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裝卸氧氣瓶的工作服、手套和裝卸工具、機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四)運輸氣瓶的車輛不得在繁華市區、人員密集的公共聚集場所附近??浚卉囕v??繒r,駕駛員與押運員不得同時離開;
(五)運輸易燃易爆氣體氣瓶的車輛,應使用有足夠高度護欄的敞開式貨車,并有嚴禁煙火的明顯標識;
(六)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在城市的繁華地區應避免白天運輸;
(七)車輛運輸氣瓶時,氣瓶應予以固定,防止氣瓶串動、滾動,保證裝載平衡;
?。ò耍┙篃o關人員搭乘氣瓶運輸車輛,禁止吸煙或攜帶火種;
?。ň牛┎坏眠\輸漏氣、嚴重損壞、報廢、超期未檢的充氣氣瓶;
?。ㄊ┭b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運輸距離不得超過50公里;
?。ㄊ唬馄窟\輸車輛應當配備相應的通訊工具;
?。ㄊ┓?、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充氣氣瓶的儲存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儲存。
第二十二條 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第二十三條氣瓶或瓶裝氣體銷售單位(換瓶站)應當銷售具有制造許可證企業制造的合格氣瓶和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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