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瓶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氣瓶充裝、運輸、儲存、銷售、使用、檢驗和管理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瓶充裝,包括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氧氣、氫氣、氮氣、氬氣、液氯、液氨、二氧化碳、溶解乙炔、混合氣等氣體的充裝。
第三條 氣瓶安全管理應當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經營和使用者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氣瓶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本市氣瓶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氣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氣瓶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行政、公安、交通、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城管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氣瓶安全管理協調機制。
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對氣體生產經營單位落實相關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氣瓶銷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以及銷售未經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的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氣瓶儲存、運輸的公共安全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氣瓶充裝站的消防審核驗收及換瓶站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氣瓶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的監督管理。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氣瓶充裝站的規劃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燃氣安全行業和氣瓶充裝站建設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氣瓶充裝站建設過程中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以及氣瓶使用后殘液、廢氣等危險化學品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
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氣瓶、瓶裝氣體銷售過程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市容市貌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開展經常性的氣瓶安全使用宣傳教育,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氣瓶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氣瓶充裝管理
第七條 氣瓶充裝站的規劃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滿足要求、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八條 氣瓶充裝站建設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安裝單位承擔,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項目竣工后應當由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建設、規劃、工商行政、環境保護、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
第九條 氣瓶充裝實行許可制度。從事氣瓶充裝的單位,必須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氣瓶充裝許可和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安全生產許可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后,方可在許可范圍內從事氣瓶充裝活動。
充裝民用液化石油氣的,還應當取得燃氣企業許可。
第十條 申請從事氣瓶充裝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蟹ǘㄙY格;
?。ǘ╉椖窟x址必須符合環境安全要求,經過環境風險評價,制定環境風險預案,并取得規劃、環境保護、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的批準;
(三)有適應氣瓶充裝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術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ㄋ模┯信c充裝介質種類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安全設施和一定的充裝介質儲存(生產)能力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數量的自有產權氣瓶;
?。ㄎ澹┯薪∪某溲b安全管理和責任制度以及緊急處理措施,并且能夠有效運轉和執行;
?。┠軌驅馄堪踩褂眠M行指導、提供服務;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氣瓶充裝單位取得氣瓶充裝許可后,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氣瓶使用登記,領取氣瓶使用登記證。氣瓶使用登記證在氣瓶定期檢驗合格期間內有效。
第十二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對自有產權氣瓶建立電子檔案。氣瓶建檔登記的內容應當包括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定期檢驗合格證明、氣瓶使用登記證以及氣瓶使用登記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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