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配套和輔助工程
按照本要點第二部分第(五)款的有關要求,審查配套和輔助工程是否滿足工程需要,是否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
(五)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按照本要點第二部分第(六)款的有關要求,審查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分析是否全面、正確,是否存在重大危險源;固有危險程度和風險程度的定性、定量分析和預測是否全面,計算結果是否正確。
(六)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檢驗和調試情況
1、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實行監理的項目)承擔的工作范圍是否涵蓋建設項目的全部內容。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是否符合《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是否按照規定實行了工程監理或工程質量監督,工程監理或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是否出具了工程監理或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施工質量是否合格或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建設項目是否具有工程竣工驗收或工程交接、中間交接等相關資料。
4、安全設施的施工是否按規定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防雷防靜電、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儀等安全設施進行了檢測、檢驗;檢測、檢驗報告或記錄是否齊全完整、結果是否合格并在有效期內,承擔檢測、檢驗的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消防設施是否經過消防部門驗收,安全設施的調試情況是否全面、準確并滿足安全運行的要求。
(七)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
1、是否取得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證明,是否超過規定的試生產(使用)期限。
2、是否對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考核、總結,總結內容是否符合《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范(試行)》的相關規定。
3、試生產(使用)情況是否安全穩定,試生產(使用)過程中發現的設計缺陷和事故隱患是否整改完成。
(八)安全條件和安全生產條件
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按照本要點第二部分第(二)款、第(三)款第1、2條的有關要求進行審查。
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采用的安全設施、安全生產管理、技術、工藝(含自動控制及安全聯鎖系統)、裝置、設備和設施(含特種設備等法定檢測內容)、作業場所、事故及應急管理等),依據《辦法》、《細則》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監局令第10號)和國家及山東省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的有關規定,分析是否全面、準確,是否符合國家及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九)結論和建議
1、是否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結論: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安全條件和與周邊的安全防護距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采納情況和已采用(取)的安全設施水平;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中表現出來的技術、工藝和裝置、設備(設施)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中發現的設計缺陷和事故隱患及其整改情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后具備國家現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規定和要求的安全生產條件。
2、是否根據國、內外同類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儲存裝置(設施)持續改進的情況和企業管理模式和趨勢,以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的發展趨勢,從安全設施的更新與改進、安全條件和安全生產條件的完善與維護、主要裝置、設備(設施)和特種設備的維護與保養、安全生產投入等方面,提出了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議。
3、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依據的圖紙是否為竣工圖或施工圖(詳細設計)。
六、附則
1、安全審查的結論性意見
(1)通過審查(驗收):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齊全,建設項目以及安全審查的申請資料沒有問題或者存在的問題較少、較輕,建設單位以及相關單位能夠立即整改,可通過審查(驗收)。
(2)原則通過審查(驗收):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齊全,建設項目以及安全審查的申請資料存在的問題具備整改條件,建設單位以及相關單位保證在一定時間內解決,可原則通過審查(驗收)。
(3)不予通過審查(驗收):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不符合規定要求,《辦法》第十一、第十六、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況,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不具備整改條件或在一定時間內未能整改,不予通過審查(驗收)。
2、本要點涉及的審查依據,按國家和山東省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定執行。
3、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對本要點作出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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