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條 專家組成員聘任程序:
?? (一)個人提出申請或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
?? (二)市安委辦負責組織審核并提出擬聘專家名單;
?? (三)市安委辦將專家組成員名單進行公示;
?? (四)市安委辦頒發專家聘任證書。
?? 第三章 工作規范
?? 第十一條 專家組成員應遵守以下工作規范
?? (一)專家組成員應服從市安委辦的調度管理,積極參加有關活動。
?? (二)專家組成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指派單位函件和專家證方可進入有關現場進行工作,調閱與工作任務有關的文件和技術資料,了解與工作任務有關的情況。
?? (三)專家組成員執行公務時,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如實傳達、貫徹上級有關指示,如實反映情況,堅持原則,排除各種干擾,抵制不正之風。
?? (四)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深入調查研究,虛心接受群眾監督,認真完成市安委辦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 (五)根據國內外安全生產信息和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動態,撰寫有關安全生產形勢、重大事故調查或事故隱患評估方面的論文、報告或者建議,并報市安委辦。
?? (六)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相關單位的商業秘密。
?? 第四章 工作程序
?? 第十二條 市安委辦指派專家組成員執行任務時,一般通知有關單位,遇任務緊急時,也可以直接通知專家本人。專家接到通知后,應攜帶專家證及有關文件、資料按時抵達指定地點。各單位應支持本單位的專家組成員參加安全生產有關活動。
?? 第十三條 執行任務時,參加任務的專家達2名以上設組長一名,組長負責相關組織協調事宜;組長原則上由參加任務的專家自行推選。
?? 第十四條 在特殊情況下,為彌補專家組專業構成的不足,市安委辦可以根據需要抽調人員組成臨時專家組。
?? 第五章 會議制度
?? 第十五條 專家組全體會議由市安委辦負責組織召開。
?? 第十六條 市安委辦根據具體情況,不定期召開專題工作會議,研究有關生產安全方面的問題。對專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應當及時研究解決或專題報告市安委會。
?? 第六章 經費管理
?? 第十七條 專家組實行工作津貼制度,主要用于專家組成員的工作津貼及獎勵等。
?? 第十八條 專家參加市安委辦指派的參與事故調查、項目審查或受企業委托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等工作活動所產生的專家費用原則上由委托的企業承擔。
?? 第七章 附 則
?? 第十九條 專家組的事務管理由市安監局規劃科技處具體負責,本辦法自簽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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