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176號
《山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月4日省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韓寓群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山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項目建設和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與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下列建設項目(具體項目見附件),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重大建設項目;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項目;
(三)位于地震動參數區劃分界線兩側各4公里區域內的建設項目;
(四)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五條 下列地區必須進行地震小區劃工作:
(一)編制城市規劃的地區;
(二)位于復雜地質條件區域內的新建開發區、大型廠礦企業;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地區。
第六條 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在完成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區,應當按照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在未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區,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七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必須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或者規劃選址階段進行。
第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承擔,并簽訂書面合同。
第九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國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并應當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第十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確保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質量。評價工作完成后,應當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和地區概況;
(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要求;
(三)地震活動環境評價;
(四)地震地質構造評價;
(五)設防烈度或者設計地震動參數;
(六)地震地質災害評價;
(七)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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