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洋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保障漁業船舶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漁業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山東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船籍港為本市港口的海洋漁業船舶及其他進出本市沿海水域和漁港的漁業船舶。
休閑漁業船舶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沿海各區政府和管委應當加強對海洋漁業船舶管理工作的領導,落實安全監管責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海洋漁業船舶安全生產。
第四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漁業船舶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公安邊防、海警、海事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漁業船舶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漁業船舶經營者全面負責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船長直接負責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
第六條 沿海各級人民政府、管委及村民自治組織應當鼓勵和積極引導漁業船舶經營者加入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逐步將從事漁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納入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進行管理和服務,降低安全隱患。
第七條 新建、更新改造捕撈漁船時,應當依法辦理《山東省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新建、更新改造養殖漁船時,應當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和《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并按1.4千瓦/公頃功率匹配申報批準。
船舶所有人新建、更新改造漁業船舶后,應當報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備案。
第八條 從事漁業船舶制造、改造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批準的設計圖紙、技術文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制造、改造漁業船舶,并遵守國家漁業船舶技術規則。
漁業船舶修造企業應當建立規范的漁業船舶制造、維修臺賬,不得修理、存放無船名、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漁業船舶。
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定期對漁業船舶修造企業進行巡查。
第九條 漁業船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報法定檢驗,辦理登記,申請船名,并取得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船舶檢驗證書》,漁港監督機構辦理的《漁業船舶所有權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及《航行簽證簿》,從事捕撈作業的漁業船舶還應當取得漁政監督機構辦理的《捕撈許可證》,方可從事漁業生產。證書證件不齊或者過期的,不得從事漁業生產。
嚴禁無船名、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的船舶從事漁業生產及其相關活動。漁業船舶買賣應當證書證件隨船過戶,嚴禁單獨買賣證書或者漁業船舶。
第十條 漁業船舶取得船名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刷寫船名并懸掛船名牌,不得遮蓋、涂改、偽造。
第十一條 漁業船舶應當按照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的規定配備合格的消防、救生、通訊、導航、號燈、號型、聲響等安全設備。
第十二條 機動漁業船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安裝安全救助信息系統船用終端設備:
?。ㄒ唬?9.4千瓦以下漁業船舶應當配備海洋漁業CDMA定位通信終端;
(二)29.4千瓦及以上漁業船舶應當安裝船舶自動識別(AIS)終端;
?。ㄈ?4.1千瓦及以上漁業船舶應當安裝北斗衛星定位通信終端;
?。ㄋ模?10千瓦以上漁業船舶應當配備短波電臺;
?。ㄎ澹┧袧O業船舶應當安裝船舶射頻識別(RFID)標簽。
有條件的漁業船舶應當配備新型漁用對講機。
漁業船舶配備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統船用終端應當具有漁業船舶船用產品證書,并符合其他入網條件。
配備短波電臺、漁用對講機的漁業船舶應當到無線電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對即將達到一般船齡的老舊漁業船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應當依據老舊漁業船舶船齡標準,提前3個月通知船舶所有者申報檢驗;檢驗合格后簽發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有效期不得超過其一般船齡的24個月。對一般老舊漁業船舶,檢驗合格后簽發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有效期不得超過其限制使用船齡的到達日。
各類老舊海洋漁業船舶一般船齡標準如下:
?。ㄒ唬┖Q箐撡|捕撈漁船,船長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的20年以上,船長大于等于24米的24年以上;
(二)海洋木質捕撈漁船,船長小于12米的13年以上,船長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的18年以上,船長大于等于24米的20年以上;
(三)玻璃鋼捕撈漁船,30年以上;
(四)漁業生產輔助漁船:養殖船20年以上,水產品冷藏加工船、拖輪、駁船29年以上,水產運銷船、油船26年以上,漁業指導船、漁業科研調查船、教學實習船、供應船、交通船30年以上。
第十四條 限制使用老舊漁業船舶繼續從事漁業生產的,應當由船舶所有者在船舶達到限制使用船齡前3個月內向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申報換證檢驗,檢驗合格的,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有效期不得超過12個月。
各類老舊海洋漁業船舶限制使用船齡標準如下:
(一)海洋鋼質捕撈漁船,船長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的25年以上,船長大于等于24米的29年以上;
(二)海洋木質捕撈漁船,船長小于12米的18年以上,船長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的23年以上;船長大于等于24米的25年以上;
?。ㄈ┎Aт摬稉茲O船,35年以上;
?。ㄋ模O業生產輔助船:養殖船25年以上,水產品冷藏加工船、拖輪、駁船34年以上,水產運銷船、油船31年以上,漁業指導船、漁業科研調查船、教學實習船、供應船、交通船35年以上。
第十五條 漁業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配齊合格的職務船員和普通船員。船員應當經過相應的專業培訓,并取得相應崗位適任證書和合格證書。漁業船舶經營者不得雇傭未取得相應的漁業船員適任證書、專業基礎訓練合格證書的人員上船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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