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起 草
第十四條 (起草要求和依據)
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本辦法和委托協議書的規定要求,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的需要,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五條 (重大標準征集建議)
影響面廣、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標準在起草前,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會同起草單位通過政府網站、座談會等方式廣泛公開征集標準制(修)訂的建議。
第十六條 (調查研究和論證)
標準起草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保證標準起草工作的科學性、真實性。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召開由有關單位和專家參加的座談會或論證會,進行研究論證。
第十七條 (資料收集比對)
項目負責人和協作組應當收集國內外相關標準及其他有關資料,詳細比較標準間的異同情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各項技術指標的設定應當有明確的科學依據或文獻來源;不得與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互矛盾、交叉或者重疊。
第十八條 (檢驗方法標準)
檢驗方法標準的項目負責人應當選擇有代表性的單位進行檢驗方法驗證,驗證單位的數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修)訂的檢驗方法標準屬于國內創新的,驗證的專業技術機構應當不少于3家(不包括標準起草單位);
(二)與國際檢驗方法標準的一致性程度為等同的,由標準起草單位或者其他1家專業技術機構進行驗證;
(三)與國際檢驗方法標準的一致性程度為修改的,驗證的專業技術機構不少于1家(不包括標準起草單位)。
承擔驗證的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提供驗證報告,并加蓋公章。
第十九條 (編寫格式與編制說明)
標準起草單位提交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編寫格式的相關要求,并編寫編制說明。
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任務來源與項目編號、參與協作單位、簡要起草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擔的工作等;
(二)與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其它標準的關系;
(三)國外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的說明;
(四)標準的制(修)訂與起草原則;
(五)確定各項技術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依據。強制性技術內容應說明強制理由;
(六)征求意見和采納意見情況;
(七)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八)根據需要提出實施標準的建議;
(九)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 (征求意見)
標準起草完成后,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需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編制說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資料。
征求意見的對象應當具有代表性。應當書面征求標準使用單位、科研院校、行業和企業、消費者、專家、監管部門等各方面意見。
征集的反饋意見不得少于10份,影響面大、應用范圍較廣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書面意見不得少于20份。審評委員會成員的意見數量不計算在書面意見數量內。
第二十一條 (反饋意見處理)
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并填寫《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內容包括采納的意見、未采納的意見及其理由,以及沒有回復意見的單位和人員名單。對未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采納意見后進行重大修改的,應在修改后再次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要求,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送審稿報送)
起草單位應當在委托協議書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見工作,并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和《經費使用情況表》(附件2)的紙質文件和電子版報送審評委員會秘書處。報送時應當有項目負責人簽名和標準起草單位的公章。
第五章 審 查
第二十三條 (審查程序)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一)秘書處初步審查;
(二)審評委員會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查;
(三)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四條 (初步審查)
秘書處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完整性、規范性、與委托協議書的一致性。
第二十五條 ( 公開征求意見及意見處理)
經秘書處初步審查通過的標準,應當在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二個月。
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送交標準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對標準送審稿修改完善后,報審評委員會秘書處。
第二十六條 (技術審查)
專業分委員會負責對標準科學性、實用性審查。
審查標準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審查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參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標準通過審查。
專業分委員會完成審查標準后,秘書處應當編寫會議紀要,記錄討論過程、重大分歧意見及處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 (審查意見處理)
未通過審查的標準,專業分委員會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見。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根據意見修改后,再次送審。
原則通過審查但需要修改的標準,由標準起草單位配合秘書處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專業分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修改后的標準再次進行會審或者函審。
第二十八條 (主任會議審議)
專業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由專業分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署審查意見后,提交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審議未通過的標準,審評委員會應當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
審議決定修改后再審的,秘書處應當根據審評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組織標準起草單位進行修改后,再次送審。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審核 )
秘書處應當按照專業分委員會審查意見和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意見,對標準報批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核。
審核通過的標準,應當及時報送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第三十條 (特殊情況處理)
遇有食品安全緊急事件等特殊情況,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可調整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并可直接由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共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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