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變更、撤銷與延期
第三十一條 (項目變更)
標準制(修)訂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變更項目內容、標準起草單位的,原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填報《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附件3)。變更申請需經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二條 (撤銷申請)
需要撤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的,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遞交撤銷申請,說明撤銷項目的原因和經費使用情況等。撤銷申請需經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三條 (任務延期)
不能按協議書規定的期限完成標準制(修)訂任務的,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和延期時間,延期申請需經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 (通報批評)
標準起草單位和協作組其他單位或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停止委托新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并提請相關部門給予處理:
(一)標準起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未經批準停止標準起草或者延長標準起草時限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標準工作經費的;
(四)其他不符合標準管理工作規定的情形。
第七章 批準、發布與備案
第三十五條 (發布與信息公開)
審查批準通過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標準編號后,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公告的形式發布。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網站上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三十六條 (報備)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之日起20日內報衛生部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送文件;
(二)標準文本;
(三)編制說明。
第三十七條 (標準的解釋)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標準的解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解釋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發文形式公布。
標準的解釋與標準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應。
第三十八條 (解釋情形)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進行解釋:
(一)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普遍質疑的;
(二)標準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三)標準實施過程中需要解釋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修改和復審
第三十九條 (修改)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后,個別內容需作調整時,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公告的形式發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改單。
第四十條 (復審)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實施后,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和跟蹤評價結果等情況,適時組織審評委員會對標準復審,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建議。對需要修訂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及時納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訂立項計劃。復審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五年。
第四十一條 (跟蹤評價)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會同市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務、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評價情況應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第四十二條 (問題收集與處理)
市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商務、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標準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均可以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收集到的問題、意見和建議,及時作出處理。
第四十三條 (廢止)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實施后,相應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廢止。
第四十四條 (修訂報備與廢止報備)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訂后,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在發布后20日內重新報送衛生部備案。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廢止后,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在廢止后20日內向衛生部報送有關廢止標準的文件。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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