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監督煤礦企業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六)監督煤礦搞好“一通三防”和水患、頂板、機電、提升、運輸及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預防等安全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和“四位一體”防突措施,督促煤礦制定落實防治瓦斯的具體措施,搞好瓦斯治理工作;監督各種安全設施、安全監控系統、瓦斯抽放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產量監控系統和儀器儀表完好運行。
(七)監督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及新工人崗前培訓和全員安全培訓。
(八)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和危及礦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及時撤出相關人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九)及時制止“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監督煤礦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監督煤礦對礦井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公示。
(十)監督并參加煤礦安全生產會議、班前會和調度會。
(十一)必須按規定深入到煤礦井下對采、掘、機、運、通等各個生產環節進行安全檢查,嚴禁煤礦“三超”(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越層越界生產和出現“三非”(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建設)行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問題應當立即匯報。
(十二)監督煤礦質量標準化建設情況,監督工程質量的實施情況。
第八條?? 駐礦安監員解聘:
(一)對煤礦有重大違法生產行為或存在的重大隱患不制止、不處理、不上報的,一經發現,予以解聘。
(二)在各級煤炭工業管理部門的執法檢查中,3個月內發現煤礦在同一地點、同一環節連續兩次存在同一隱患的,對駐礦安監員作出警告、罰款處理,超過3次的,予以解聘。
(三)因身體狀況、違法違紀、考核不合格或不適應本崗位工作的,予以解聘。
(四)縣(市、區)煤炭工業局和市直有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對本縣(市、區)煤礦駐礦安監員實行統一調換、輪崗,不服從調配的予以解聘。
(五)對因工作不力導致煤礦發生事故的駐礦安監員予以開除,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 駐礦安監員工資福利待遇:
(一)駐礦安監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各縣(市、區)事業單位人員和市直有關單位同等人員標準執行。
(二)駐礦安監員聘用后,工資及福利待遇由市煤炭工業局、各縣(市、區)煤炭工業局和市直有關單位按隸屬關系分別負責支付。
(三)駐礦安監員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從原市、縣兩級統籌的煤礦安全費、風險抵押金和礦管、企管費中列支。
第十條? 煤礦及其有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駐礦安監員安全監督指令。
第十一條? 駐礦安監員嚴禁出現空崗、漏崗現象。
第十二條? 聘用單位和派駐單位應當為駐礦安監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煤炭工業局和市直有關單位要每月召開一次駐礦安監員例會,總結安全監管執法工作,分析存在問題,及時通報情況。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煤炭工業局根據本縣(市、區)實際情況,制定《駐礦安監員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晉城市鄉鎮煤礦駐礦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晉市政辦〔2005〕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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