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加強全市煤礦安全監管力量,提高全市煤礦企業的安全、技術管理水平,督促煤礦企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一系列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預防和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確保全市煤炭工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共呂梁市委、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呂發〔2006〕12號)文件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全市煤礦實際,制定呂梁市煤礦駐礦安全副礦長、技術副礦長、安全特派員(以下簡稱駐礦“三委派”人員)管理辦法。
第二條 市煤炭工業局成立駐礦“三委派”人員管理中心(正科級建制),負責管理市營煤礦駐礦“三委派”人員,并指導協調全市駐礦“三委派”人員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煤炭工業局成立駐礦“三委派”人員管理中心(副科級建制),全面負責本縣(市、區)駐礦“三委派”人員的管理。
駐礦“三委派”人員以礦為單位組成駐礦安監組,設立組長一名,由駐礦安全特派員擔任,負責管理協調駐礦安監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 駐礦“三委派”人員分別代表市、縣(市、區)各級政府、煤礦監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規程和上級的命令,對所駐煤礦安全生產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管理。
第四條 駐礦安全特派員工作職責:
1、監督煤礦企業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指令、政策的情況。
2、監督煤礦企業按照市、縣(市、區)政府、煤礦監管部門與所駐煤礦簽訂的年度目標責任書以及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3、監督煤礦企業貫徹落實各級政府、煤礦監管部門安排的有關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和做出的停產(停建)整頓、限期整改意見及其它安全指令和決定的執行情況。
4、監督煤礦企業在組織查處并及時消除礦井生產過程中的各種不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發現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有權責令煤礦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并及時分級向市、縣(市、區)政府和煤炭監管部門報告。
5、監督煤礦企業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活動的執行情況。
6、監督煤礦企業對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及煤礦安全規程的貫徹落實情況。
7、監督檢查礦級領導的職責履行情況和出勤、入井帶班制度執行情況,對失職瀆職、違規違紀人員及時報告市、縣(市、區)“三委派”人員管理中心。
8、監督煤礦企業是否嚴格按照規定的入井人數及批準的勞動組織中確定的勞動定員限制入井人數執行情況。
9、監督和制止礦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突擊生產等嚴重違規行為,監督停產礦井“一停四不停”制度的執行情況。
10、監督煤礦企業的全員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特殊工種的培訓及管理工作,嚴禁無證上崗。
11、及時了解和發現煤礦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事故隱患,并督促整改、監督落實并按規定報告。
12、完成上級部門安排的隨機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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