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號)以及《晉..." />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工傷保險儲備金(以下簡稱儲備金)的管理,充分發揮其風險調控功能,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號)以及《晉中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市政發〔2004〕22號)的規定,制定本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儲備金的構成:
(一)按規定提取的儲備金;
(二)儲備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等其他收入。
第三條 儲備金的籌集:
按當年基金征繳總額的20%提取。儲備金滾存結余總額達到當年基金應征繳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
第四條 儲備金主要用于下列情況:
(一)重特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二)重大自然災害中因工傷亡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第五條 使用儲備金的程序:
發生重特大事故,方可申請使用儲備金。各縣(區、市)參保企業使用儲備金時,縣(區、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報告,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上報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市直參保企業使用儲備金時,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并上報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上述申請報告中必須明確使用儲備金的原因、額度等相關資料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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