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條? 各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按照督辦通知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 (二)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
?? (三)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 (四)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 (五)依法實施經濟處罰;
?? (六)對事故批復結案
?? (七)監督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第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掛牌督辦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督辦事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的,向市安委報告。
??? 第八條? 在一般事故查處督辦期間,各有關縣(區)安委辦和市直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市安委辦的溝通,及時匯報有關情況。
??? 第九條? 一般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初稿后,縣(區)安委和市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市安委辦作出書面報告,經審核同意后,由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批復決定。
??? 第十條? 一般事故查處結案后,縣(區)安委辦和市直有關部門應將事故掛牌督辦情況和事故查處結案情況,在有關主流媒體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 第十一條? 承擔掛牌督辦事項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對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或者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 各縣(區)人民政府未按規定完成督辦任務的,市安委將予以通報批評。
??? 第十二條? 對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市直有關部門或機構調查處理的一般事故的掛牌督辦,依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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