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機構師資管理
第二十條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按照素質優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原則,建設適應需要的師資隊伍,不斷提高
專兼職教師的政策和專業水平,支持教師進行教學科研、實踐活動以及再學習、知識更新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煤礦安全培訓教師需要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煤礦安全培訓事業,作風正派、堅持原則、有責任感和事業心。
(二)熟悉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教學工作及下礦實習調研;
(四)一、二級資質培訓教師的學歷必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三、四級資質培訓教師的學歷必須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五)一級資質培訓教師必須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等級以上職稱,二、三、四級資質培訓教師必須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六)有累計不少于一年以上煤礦現場實踐經歷和較豐富的安全生產經驗。
第二十二條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必須接受專門的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執教。一、二級資質培訓機構專兼職教師必須持有國家安監總局培訓考核合格頒發的《安全培訓教師崗位證書》;三、四級資質培訓機構專兼職教師必須持有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培訓考核合格頒發的《煤礦安全培訓教師崗位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期滿要及時參加復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繼續從事安全培訓工作。
第二十三條煤礦安全培訓教師應勤于學習,準確掌握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守培訓機構的各項規
章、制度;專職教師每年應有不少于2周的現場調研和實踐活動,并撰寫調研報告,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專業水平。
第二十四條煤礦安全生產培訓教師每期教授課程不得超過兩門,應當認真備課,結合本地區實際編寫具有針對性、實用性的教案、課件,充分利用現代教學手段,提高教學授課質量,并在培訓機構留存教案原件或復制件,以便于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督檢查。
第四章機構培訓管理
第二十五條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制定的煤礦安全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和培訓過程,要注重實際操作技能的培訓,不得減少、遺漏煤礦安全生產培訓規定的內容和學時。
第二十六條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不斷提升培訓硬件設施與軟件水平,建立完善的學員管理、教學管理、檔案管理、后勤管理和信息反饋等各項制度,保證培訓質量。
第二十七條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執行教學研討活動,每年至少開展四次;每期培訓班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擔任班主任;嚴格學員考勤,實行負責人和管理人員跟班聽課制度。
第二十八條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
自律標準或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五章機構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培訓檔案是反映培訓機構教學組織管理和培訓業績的主要依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加強培訓檔案規范化管理工作,為煤礦企業和監管部門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培訓信息和數據。
第三十條煤礦安全培訓檔案主要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機構檔案,應包括基礎檔案、教師檔案和管理人員檔案。基礎檔案包括培訓機構批文、培訓機構負責人任命書、《法人證書》、培訓機構章程等內容;教師檔案應包括培訓機構教師匯總表、培訓機構教師個人情況登記表、《煤礦安全培訓教師崗位證書》和學歷、職稱等復印件;管理人員檔案包括培訓機構管理人員匯總表、培訓機構管理人員個人情況登記表、學歷和職稱等復印件。(二)制度檔案,應包括需求分析制度、教學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教學質量控制制度等。(三)教師素質建設與業績考核檔案,應包括年度教師素質建設與業績考核評估表、教師現場調研登記表、年度理論(實驗)教案登記表、培訓機構教研活動登記表等內容。(四)教學組織與控制檔案,應包括教學檔案(一期一檔)和學員檔案(一期一檔)。教學檔案包括培訓機構辦班計劃審批表、教學大綱、課程表、班主任日志、學員座談
會記錄表等內容;學員檔案包括學員情況匯總表、學員培訓考核檔案卡、身份證、學歷證復印件等內容。
第六章機構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轄區內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和糾正培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或者舉報。
第三十三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行動態管理,監督管理采取不定期抽查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責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沒有違法所得的,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
(一)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二)專職教師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
(三)將安全培訓資質證書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的。安全培訓機構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評估檢查不合格繼續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沒有違法所得的,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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