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對安全生產實行目標管理考核制度。市政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實施范圍: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駐瀘重點企事業單位;市安委會成員。
第二章 目標管理體系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體系。
(一)全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為全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人,副市長為分管工作直接責任人,按分工組織全市相關行業、系統安全生產目標的實施。
(二)各區、縣人民政府區、縣長為本地安全生產目標責任人,對市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向市長負責,副區、縣長按分工對本地安全生產目標責任人負責,組織本地相關行業、系統安全生產目標的實施。
(三)市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安全生產目標責任人,負責組織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安全生產目標的實施。其他領導按職責分工對責任人負責。
(四)駐瀘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責任人,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的實施。其他領導按職責分工對責任人負責。
第四條 目標管理組織體系。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負責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組織,聯系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秘書長具體負責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的制定、分解、實施、考評、獎懲等重大問題的組織協調。
(二)市安委會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總目標的分解并做好各責任單位目標的審核、實施監控、年終考評等具體工作。
(三)各目標責任人具體承擔本區縣、本部門、本單位目標任務的組織實施。各目標責任單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實機構和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及時研究解決目標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四)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辦)為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作辦事機構,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標的制定、內容與下達
第五條 目標考核依據。
(一)省政府下達我市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
(二)市委、市政府對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所確定的安全生產目標任務,上級主管部門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三)各目標責任單位前3年安全生產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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