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安全生產工作經驗創新,被國家有關部門、省政府或省安委會認可推廣的,加2分,經市政府、市安委會認可推廣的加1分。同項內容按最高級別計分,本項加分最高不超過4分。
3. 死亡人數控制指標連續3年下降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加2分;連續3年未發生較大事故的區和連續2年未發生較大事故的縣,加2分。
4. 安全生產宣傳報道成績顯著,被國家級和省級、市級主要報刊、電臺、電視臺宣傳報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條信息,國家級加0.5分,省級加0.3分,市級加0.1分;被省政府《政府工作通報》、《政務參閱》、省安委會《安全生產簡報》采用,每1條加0.3分;被市委、市政府或市安委會簡報、信息采用,每1條加0.1分。同項內容按最高級別計分,本項加分最高不超過2分。
第五章 考核結果與獎懲
第十二條 考核結果。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且無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票否決”項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駐瀘重點企業為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單位;其中,完成目標區、縣考核得分排名前4名、市級有關部門和駐瀘重點企業考核得分分別排名前15名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其他為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單位。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下或有符合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票否決”項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駐瀘重點企業為未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單位。
考核結果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和干部政績的重要依據。在通知被考核單位的同時,抄送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和駐瀘重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表彰。市安委會依據考評得分,提出考評意見,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駐瀘重點企業予以通報表彰。
第十四條 獎勵。
(一)對考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責任人、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每人3000元的獎勵。
(二)對考評為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單位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責任人、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每人2000元獎勵。
(三)對完成安全生產任務的市安委會成員和相關責任人,給予每人2000元的獎勵(已在責任目標單位獲獎的成員不重復獎勵)。
(四)對市、區縣政府及市級有關部門責任人、市安委會成員和相關責任人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對駐瀘重點企業的獎勵經費,由各單位在自有資金中列支。
(五)對未實行規范公務員津補貼的單位,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單位的其他責任人和職工,可按本單位人平工資的1.5個月和1個月的標準進行獎勵。對主要責任人、分管責任人、主管科室負責人,可按高于職工平均獎金的1—2倍獎勵。資金在各單位自有資金中開支。
第十五條 懲處。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完成安全生產目標任務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駐瀘重點企業向市政府寫出書面整改意見。其中,發生重大事故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年度內不得評先評優。
(二)連續2年未完成安全生產目標任務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駐瀘重點企業,向市政府寫出書面整改意見,年度內不得評先評優,全市通報批評。
(三)連續3年未完成安全生產目標任務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駐瀘重點企業,由市安委會提出對目標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后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區、縣實際制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并報市安辦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安辦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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