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5分:
①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②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③評價收費低于行業指導價的。
(四)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0分:
①同一評價報告3次以上未通過審查的;
②轉讓、租借資質證書或者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
③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評價活動的;
④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的;
⑤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⑥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⑦內部管理混亂,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未有效實施的;
⑧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
(五)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20分:
①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或者未經批準延期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②冒用資質證書或使用偽造的資質證書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③出具虛假報告或虛假證明的;
④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第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進入“黑名單”三次以上的,省局對其永久納入“黑名單”管理。
第八條? 安全評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黑名單”管理:
(一)因評價質量受省級安監部門處罰、處理的;
(二)允許他人借用自己的名義從事安全中介活動,為他人簽字的;
(三)在兩個以上(含兩個)機構注冊登記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服務機構發生變動,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六)嚴重違背職業準則,有失公正的;
(七)安全評價人員不到生產經營單位現場就編造評價報告的;
(八)詆毀、損害同行信譽的;
(九)采取回扣、提成、惡意競爭的方式招攬業務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本制度由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安全評價機構違規行為記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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