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安市消防管理處罰辦法〉的決定》已經市人民政府2007年12月6日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市長 陳寶根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安市消防管理處罰辦法》的決定
第八條修改為“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易燃易爆場所違反禁令吸煙、動用明火的;
(二)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車輛通道的;
(四)埋壓、圈占或損毀消防設施,或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經指出不加改正的;
(五)違反規定生產、儲存、銷售、運輸、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六)故意阻礙消防車輛通行或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七)對滅火救險負有責任的人員,在滅火搶險中不服從調動、指揮的;
(八)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九)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本決定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西安市消防管理處罰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西安市消防管理處罰辦法
(1995年1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安市消防管理處罰辦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安市消防管理處罰辦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安市消防管理處罰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監督管理,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妨礙消防工作正常進行,危害公共消防安全,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予以處罰,并可視其情節由其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切單位和個人。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主管部門實施消防監督的單位除外。
第四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和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向公安消防機構舉報。公安消防機構應對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并對有功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處 罰
第六條 對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處罰分下列五種: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
(四)限期整改;
(五)責令停產、停業。
第七條 單位或個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消防管理規定行為的,分別處罰,合并執行;兩人以上共同違反消防管理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第八條 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易燃易爆場所違反禁令吸煙、動用明火的;
(二)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車輛通道的;
(四)埋壓、圈占或損毀消防設施,或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經指出不加改正的;
(五)違反規定生產、儲存、銷售、運輸、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六)故意阻礙消防車輛通行或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七)對滅火救險負有責任的人員,在滅火搶險中不服從調動、指揮的;
(八)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九)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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