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燃氣經營企業供給生活、生產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層氣和人工煤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專項規劃編制,燃氣工程建設,燃氣生產、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保護和燃氣器具銷售、安裝、維修、使用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開采、液化石油氣煉制及其規劃編制和工程建設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生產、運輸、消防和特種設備的管理另有規定的,依據其規定。
第四條 發展燃氣事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利用、配套建設、保障安全、規范服務、有序競爭、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燃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價格、環境保護、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燃氣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提高公民使用燃氣的安全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進行燃氣安全知識的宣傳,播放、刊登燃氣安全使用的公益廣告。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燃氣專項規劃,征求上一級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負責實施。
燃氣專項規劃應當包括當地燃氣發展方向,管道燃氣的生產和輸配系統,燃氣儲存基地、瓶裝供應站點和燃氣汽車加氣站的規模、布局等內容。
第八條 城市建設應當按照城市詳細規劃和燃氣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規劃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規劃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第九條 在管道燃氣供氣規劃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工程,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應當符合燃氣專項規劃,經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燃氣工程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承攬燃氣工程,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十二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燃氣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當年竣工項目檔案。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燃氣經營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許可的經營范圍、期限和規模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申請燃氣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和燃氣技術規范的儲存、輸配、充裝、抽殘等設施;
(三)有經過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五)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經過專業培訓,取得相應崗位證書的操作人員;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經營管理制度和燃氣事故處置應急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具備專業技能的搶險搶修人員和搶險搶修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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