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已于2009年11月3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
市長 黃興國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天津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
第一條 為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預防安全生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天津市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做好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指通過安全生產工作會議、逐級監督、安全生產責任書、隱患排查、檢查告知、責任制考核、獎勵與處罰等制度,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制度。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決定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推動各級監督責任的落實;
(三)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責任書的簽訂,并對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四)組織推動隱患排查,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督查,并對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
(五)提出表彰和處理意見。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按照國家和本市確定的相關職責執行。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責任全面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責任全面負責。
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分管其他業務的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會議主要研究下列內容:
(一)通報、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和現狀;
(二)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四)布置階段性重點工作;
(五)通報安全生產事故指標控制情況。
會議應當作出決定或者形成會議紀要,明確落實措施和部門。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有關部門應當在1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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