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天津市商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商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將第二十條刪除。
有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商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商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996年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7年12月17日修訂2002年1月16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商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重新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商場消防安全管理, 保護國家財產及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商場,除遵守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外,還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場是指經銷百貨、 服裝、五金交電、日雜土產、副食、糧油、書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內場所。在本市舉辦展覽展銷活動, 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場消防安全的監督機關。市和區、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商場消防監督檢查、火災原因調查和處理。
第五條 商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依法對其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其職責是:
?。ㄒ唬┴瀼貓绦邢婪伞⒎ㄒ?、規章及有關規定;
?。ǘ┙M織制定、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ㄈ臉I人員進行消防宣傳教育,組織消防知識培訓;
?。ㄋ模┙M建專職、義務消防隊,根據本商場實際情況,制定應急方案,定期進行演練;
?。ㄎ澹┙M織維護、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設備;
?。┙M織消防安全檢查,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整改火災隱患;
?。ㄆ撸┙M織職工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ò耍└鶕I業場所規模及經營商品的火災危險性,配備專(兼)職防火人員,并向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六條 商場的電工、 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工、專(兼)職防火人員、倉庫保管人員及從事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的管理、操作人員應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七條 商場應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知識培訓, 并達到下列要求:
(一)了解本崗位火災危險性、防火措施,掌握滅火基本方法;
?。ǘ┌l生火災時,能及時報告火警,正確使用消防器材撲救初期火災。
第八條 商場營業場所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O置明顯“禁止吸煙”標志;
?。ǘ┫鹚☉忻黠@標志,不得妨礙其正常使用;
?。ㄈ┕衽_售貨區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
?。ㄋ模┕衽_外不準堆放商品;
(五)敞開售貨區應保持疏散通道的暢通;
?。┦枭翘蓍g、地下商場應選用不燃材料進行裝修;其他允許使用可燃材料進行裝修的,應做阻燃處理;
?。ㄆ撸翘蓍g、消防電梯前室、防煙樓梯間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簾門的下方,不準設置柜臺或堆放任何物品;
?。ò耍┌踩枭㈤T、樓梯、通道應設有安全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設備,應急照明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
(九)每日停止營業后,應對營業場所進行防火檢查,做好自查登記;
?。ㄊ┲蛋嗳藛T應進行消防安全巡邏檢查;
?。ㄊ唬┎粶柿羲逕o關人員。
第九條 商場出租場所、 柜臺或從事聯銷活動應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各自消防責任。
第十條 商場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應在明顯位置懸掛《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禁止無證經營。
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售貨區與經營其他商品的售貨區之間,應設置防火分隔。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準同柜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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