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建委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監督管理,各區(縣)建委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監督管理。委托市建設安全監督機構負責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下列建設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備案由市建委負責。
1、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2、建筑面積在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的住宅工程;
3、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
4、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及其它建設工程。
第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備案由工程所在區、縣建委負責。
1、建筑面積不足40000平方米的住宅工程;
2、建筑面積不足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
3、總投資(含設備投資)不足1000萬元的工業及其它建設工程。
第五條 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建設工程由工程所在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查。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將安全施工措施報送市或區(縣)建委進行審查。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措施報送市或區(縣)建委進行備案。
第七條 報送施工安全措施應提供下列資料:
1、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表;
2、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等地下設施情況(附圖);
3、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
4、施工措施所需費用計劃情況;
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外電防護、配電線路敷設情況;
6、施工單位安全方案,包括臨建設施、安全施工管理、安全防護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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