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效地控制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以下簡稱安全責任制),是指通過召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會議、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排查隱患、控制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指標、檢查、考核、通報、獎懲等方法,督促各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制度。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施方案,定期組織、研究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提出治理措施,明確責任部門和完成時限,并逐級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
(二)下達年度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控制指標)并進行分解量化;
(三)制定本行政區域道路整體規劃,確定交通易堵塞、交通事故多發的區域,組織有關部門實施重點治理;
(四)定期對本行政區域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進行檢查,每季度匯總檢查情況,并進行通報;
(五)每年對下一級人民政府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并納入本級政府考核體系。
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五條 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實施安全責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單位安全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和控制指標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不履行安全責任制的行為予以處理;
(三)對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負責人提出責任追究意見。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隸屬關系指導、督促、檢查所屬單位執行安全責任制,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安全責任制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經常對村民、社區居民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村民、居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專題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范。
第八條 單位所有、使用的機動車,單位專職駕駛人員及其他所屬人員納入本單位的安全責任制管理,其他駕駛人由村民委員會、駕駛人中介服務機構納入安全責任制管理。
第九條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實行目標管理,逐級落實。
單位應當履行以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
(一)對納入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管理的機動車、專職駕駛人員及其他所屬人員的基本情況進行登記;
(二)認真貫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專職駕駛人員及其他所屬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考核獎懲及機動車使用、保養、維修、檢查等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開展多種形式的交通安全宣傳活動,控制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次數;
(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組織管理機構或崗位,設專職或兼職人員主管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主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人員需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免費培訓,并在所屬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四)根據年度控制指標,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
(五)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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