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下空間信息管理,健全地下空間信息動態管理機制,合理有效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根據《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維護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空間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城市規劃控制開發利用地表(含水面)以下空間進行開發建設活動所產生的信息。地下空間信息包括:
?。ㄒ唬┏鞘泄┧?、排水、燃氣、電力、供熱、電信、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信息;
?。ǘ┑叵陆煌?、人防等地下設施信息;
?。ㄈ└黝惤ǎ嫞┲锏牡叵轮黧w、地下基礎及其圍護信息;
?。ㄋ模└黝愃?、地源熱泵(井)等信息。
第四條 地下空間信息是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重要基礎數據。本市地下空間信息的管理應當實行集中統一、信息共享、服務社會、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地下空間信息統一管理工作。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信息中心是地下空間信息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地下空間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維護和日常管理等具體工作,負責地下空間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和共享平臺的建設、維護與開發利用。
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寧河縣、靜??h、薊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空間信息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關單位從事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信息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人防、水務、國土房管、電力、電信、市政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地下空間信息管理的實際需要,制定本市地下空間信息發展規劃,并納入市信息化發展相關規劃。
第七條 本市地下空間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采用統一的技術標準,實行動態管理。
各相關管理部門取得的地下空間信息應當納入地下空間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建共享。
第八條 地下空間信息通過匯交、普查、補(修)測等方式取得、更新。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建設工程,其地下空間信息由項目建設單位匯交,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前匯交下列紙質材料及相應的電子數據:
?。ㄒ唬┑叵陆ㄔO工程的實測平面圖、剖面圖或者縱斷面圖、橫斷面圖等圖紙;
?。ǘ┓从车叵陆ㄔO工程相關屬性的數據成果;
?。ㄈ┑叵驴臻g信息相關技術報告和工程勘察報告。
第十條 報廢地下管線、地下建(構)筑物等,其管理單位、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在報廢后30日內匯交相關信息的紙質材料和電子數據。
第十一條 匯交地下空間信息應當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標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符合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高程年代以及地下空間信息管理技術要求。
匯交的地下空間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涂改、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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