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舉辦商品展銷、展覽、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向活動舉辦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活動舉辦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四十七條 建筑面積達到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其經營者應當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四十八條 建筑物所有人將建筑物提供給他人使用、管理的,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消防安全責任;未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的,其消防安全責任由建筑物所有人負責。
建筑物所有人提供給他人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使用人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相應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四十九條 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所有人的,應當共同建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同一建筑物的多個所有人應當對各自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同一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應當由其全體所有人共同負責。
同一建筑物的多個所有人應當成立專門管理機構或者共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進行管理。
第五章 滅火及應急救援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特點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整合應急救援資源,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制定消防安全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第五十一條 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下,參加下列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一)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和草原火災、地震及其次生災害等自然災害;
(二)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礦山事故、水上事故、空難、建筑坍塌等安全事故;
(三)群眾遇險事件;
(四)恐怖襲擊事件;
(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六)其他危及人員生命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五十二條 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接到火警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進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
專職消防隊應當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統一調動,參加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
第五十三條 發生較大以上火災或者影響重大的其他災害事故時,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人員、物資、裝備開展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
第五十四條 火災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火災事故調查:
(一)重大火災事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調查;
(二)較大火災事故由市(地)人民政府組織調查;
(三)一般火災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
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自調查結束之日起的15日內,將火災事故調查情況報上級人民政府。
第五十五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因撲救火災以及應急救援,需要拆除或者破損建(構)筑物、征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物資、設備,并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的損失,以及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在參加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其醫療、撫恤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消防安全特點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有針對性地對本系統和監管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第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制定消防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西藏自治區公路條例
西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西藏自治區消防條例
拉薩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監督辦法
西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拉薩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
西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西藏自治區城市消防規劃編制與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