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這些結論不應包括醫療性情況;結論可適當指出是否適于建議的工作,或具體說明何種工作和工作條件在醫學上屬暫時或長期禁忌。
17.如因健康原因繼續雇用一個工人做特定工作屬醫學禁忌,職業衛生設施應協助其在企業中另找工作,或以其他適當辦法解決。
18.如通過對工人的健康監督查出一種職業病,應根據國家法律和實踐將這種疾病通知主管當局。應告知雇主、工人和工人代表該項通知已發。
C.信息、教育、培訓、咨詢
19.職業衛生設施應參與制訂和實施與本企業人員工作有關的健康和衛生方面的信息、教育和培訓計劃。
20.職業衛生設施應參與急救人員的培訓和定期再培訓、并參與企業內所有對職業安全衛生有貢獻的工人的逐步和繼續培訓。
21.為促使工作適應工人的狀況,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職業衛生設施應在職業保健和衛生以及人機工程學方面為雇主、工人及其企業內代表以及安全衛生委員會(如存在此種機構)充當顧問,并與已在這方面充當顧問的機構進行協作。
22.(1)應以充分和適當方式將每個工人工作中涉及的健康危害、其體格檢查結果及其健康鑒定通知本人。
(2)每個工人均應有權使任何錯誤的或者可能導致錯誤一資料得到改正。
(3)此外,職業衛生設施應就與本人工作有關的健康問題向工人提供個人咨詢。
D.急救、治療和保健計劃
23.企業的職業衛生設施在考慮國家法律和實踐的情況下,應在工人于工作場所發生事故或身體不適時提供急救和緊急治療,并應配合組織急救。
24.考慮到國家一級預防性醫療的組織情況,在可能和適當時,職業衛生設施應:
(a)針對工作環境中的生物危害進行免疫工作;
(b)參加保護健康的運動;
(c)在公共衛生計劃范圍內與衛生當局協作。
25.主管機關應在考慮國家法律和實踐,并與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如存在此種組織)協商后,于必要時,經所有有關方面,包括工人及其醫生或初級保健設施(如可行)的同意,授權職業衛生設施承擔或參與下一項或多項職能:
(a)為尚未停止工作或缺勤后恢復工作的工人進行治療;
(b)為工傷事故受害者進行治療;
(c)為職業病和因工作加劇的健康損害進行治療;
(d)職業再教育和職業再適應的醫療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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