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能力評定:
(一)秘書處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材料按照不同地區、不同行業領域進行分類,制定評審計劃;
(二)根據不同領域的分組情況和回避原則,秘書處從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建技術專家組,以集中會議評審的方式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材料進行書面評審;
(三)如確有必要,由秘書處組建技術專家組對申請機構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主要是考察申請機構的工作狀態、技術服務規模與技術水平、質量控制與技術評價服務能力和創新能力、儀器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情況以及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工作開展情況等;
(四)秘書處需于實地評審10個工作日前通知相應的申請機構,并向相關的地方主管部門(綜合性行業協會)通報,接受實地評審的機構應當為評審專家組進行實地考察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實地考察期間不得安排與評審工作無關的活動;
(五)會議評審或實地評審結束后,由技術專家組提出評審意見并報秘書處;
(六)專家技術委員會根據申報及評審情況,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對技術專家組提出的評審意見進行集中審查,提出評定意見并核定實驗室名稱。
(七)科技司將評定結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
第十條 審查批復:
對符合條件和要求并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機構,由科技司報部領導批準;對不符合條件和要求的申請機構,由科技司將評定結果和意見反饋給相應的地方主管部門、綜合性行業協會或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授牌發布:
(一)通過核定的實驗室的相關信息,由科技司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實驗室申報管理網站上進行發布;
(二)每年6月和12月,科技司對通過核定的實驗室集中授予統一制作的“工業(產品門類)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銅牌。
第十二條 取得實驗室核定的機構在3年有效期限內,其組織機構、法定代表人、聯系人、辦公地址、實驗室資質等重大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60日內向秘書處提交變更申請,并抄送相應的地方主管部門或綜合性行業協會,由秘書處在實驗室申報管理網站更新相關資料信息。
第十三條 取得實驗室核定的機構在3年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應重新提出申請,由專家技術委員會組織進行再次核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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