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加強煤礦瓦斯管理,預防瓦斯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井工開采的煤礦(包括新建礦井、改擴建礦井、資源整合礦井、生產礦井等)、相關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
??????? 第三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煤礦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負責組織制訂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的相關法規草案、規章、標準。
??????? 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 各級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轄區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的監管監察工作。?
??????? 第四條 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結果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定批準;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及年度礦井瓦斯等級匯總情況抄送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并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能源局備案。
???????? 第二章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和認定
??????? 第五條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應當以獨立生產系統的自然井為單位,有多個自然井的煤礦應當按照自然井分別鑒定。
??????? 第六條 礦井瓦斯等級應當依據實際測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實測的突出危險性參數等確定。
??????? 第七條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為:
??????? (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以下簡稱突出礦井);
??????? (二)高瓦斯礦井;
??????? (三)瓦斯礦井。
??????? 第八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礦井為突出礦井:
??????? (一)發生過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 (二)經鑒定具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巖)層的;
??????? (三)依照有關規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層,但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突出危險性鑒定的。
??????? 第九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礦井為高瓦斯礦井:
??????? (一)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 (二)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 (三)礦井任一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 (四)礦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 第十條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礦井為瓦斯礦井:
??????? (一)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 (二)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 (三)礦井各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
??????? (四)礦井各采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
??????? 一的礦井為出形式、。
??????? 第十一條 瓦斯礦井每2年進行一次瓦斯等級鑒定。
??????? 高瓦斯礦井和突出礦井不再進行周期性瓦斯等級鑒定工作,但應每年測定和計算礦井、采區、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 經鑒定或者認定為突出礦井的,不得改定為瓦斯礦井或高瓦斯礦井(以下統稱非突出礦井)。
??????? 第十二條 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依據地質勘探資料、同一礦區的地質資料和相鄰礦井相關資料等,對礦井內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在可研報告中表述清楚。
??????? 經評估認為有突出危險性煤層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應當對開采煤層及其他可能對采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未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按突出煤層管理。
??????? 第十三條 瓦斯礦井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瓦斯等級鑒定工作:
??????? (一)新建礦井建設完成的;
??????? (二)礦井核定生產能力提高的;
??????? (三)改擴建礦井改擴建完成的;
??????? (四)開采新水平或新煤層的;
??????? (五)資源整合礦井整合完成的。
??????? 第十四條 瓦斯礦井生產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煤礦企業應當立即認定該礦井為高瓦斯礦井,并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變更礦井瓦斯等級。
??????? 第十五條 非突出礦井或者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該煤層應當立即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 (一)采掘過程中出現瓦斯動力現象的;
??????? (二)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的;
??????? (三)煤層瓦斯壓力達到0.74MPa以上的。
??????? 第十六條 礦井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層,可以直接申請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認定為突出礦井;不直接申請認定的,應當在確定煤層按照突出管理之日起半年內完成該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鑒定。
??????? 第十七條 礦井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組分析確定為突出事故的,應當直接認定該煤層為突出煤層、該礦井為突出礦井。
??????? 第三章 鑒定管理
??????? 第十八條 突出礦井(或者突出煤層)的鑒定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鑒定機構承擔。
??????? 瓦斯礦井和高瓦斯礦井的鑒定工作,由具備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能力的煤炭企業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承擔,具體辦法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制定,并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能源局備案。
??????? 第十九條 用于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或者測定的所有儀器儀表應保證狀態完好、測值準確,計量儀器儀表應在其計量檢定證的有效期內使用。
??????? 第二十條 煤礦委托鑒定機構鑒定時,應與鑒定機構簽訂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鑒定對象、內容、范圍等。
??????? 鑒定礦井與鑒定機構應當密切配合,提供的鑒定基礎資料、數據等必須真實、完整、可靠。
??????? 鑒定機構應當自鑒定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內完成高瓦斯礦井和瓦斯礦井的鑒定工作、120天內完成突出礦井鑒定工作。
??????? 第二十一條 鑒定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執業規則公正、誠信、科學地開展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并對鑒定結果負責。
??????? 礦井應當建立瓦斯鑒定檔案,妥善保存鑒定過程中的原始資料。
??????? 鑒定機構不得轉讓或者出借瓦斯鑒定資質,不得將所承擔的瓦斯鑒定工作轉包或者分包。
??????? 第二十二條 鑒定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具備鑒定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經過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鑒定工作。
??????? 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從事瓦斯鑒定活動,不得泄露被鑒定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等信息。
??????? 第二十三條 鑒定報告應當有被鑒定礦井名稱、鑒定機構名稱、鑒定日期以及鑒定負責人、審核人和授權簽字人的簽字,加蓋鑒定機構公章或者鑒定專用章,并附鑒定資質證書復印件。
??????? 第二十四條 將有按照突出管理煤層的礦井鑒定為非突出礦井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其鑒定程序、方法、報告等進行審查。
??????? 第二十五條 礦井名稱、鑒定結果、鑒定機構等與鑒定有關信息應當全部公開,接受監督。
???????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省(區、市)礦井瓦斯等級鑒定電子檔案和數據庫。
??????? 第二十六條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安全檢查和監察活動中,發現礦井瓦斯的實際情況明顯高出礦井瓦斯等級的,應當責令礦井立即重新進行瓦斯等級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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