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
第三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國家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依法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國家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捐贈、志愿服務等活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防災減災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第七條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救助準備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風險調查情況,制定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其職責;
(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隊伍;
(三)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物資、設備;
(四)自然災害的預警預報和災情信息的報告、處理;
(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等級和相應措施;
(六)災后應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措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裝備。
第十條 國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制度,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全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規劃和儲備庫規劃,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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