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專職技術人員在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偽造、變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證書;
(三)超出資質證書業務范圍從事技術服務活動;
(四)出具虛假或者失實的職業衛生技術報告;
(五)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
(六)擅自更改、簡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
(七)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專職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職業衛生技術機構從業。
第三十六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過程控制記錄、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專職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全過程管理。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為專職技術人員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專職技術人員的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職業衛生專職技術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能力;
(二)是否按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規范開展工作;
(三)出具的報告是否符合規范標準;
(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是否完整;
(五)內部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實際操作中是否存在違規現象;
(七)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八條 發證機關應當對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進行評估檢查。進行年度評估檢查時,應當征求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用人單位接受指定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二)以備案為由,變相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許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護,限制外地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到本地區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四)干預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正常活動;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六)向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攤派財物、推銷產品;
(七)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專家庫專家違反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依法對舉報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
專家庫專家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技術評審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撤銷其專家庫專家資格,終身不得再擔任專家庫專家。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證書,并自發證機關發現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申請資質、資質延續、接受監督檢查時,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的,給予警告,不予頒發證書或者不予延續。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撤銷其資質證書,并自發證機關撤銷其資質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
第四十三條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區域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的;
(二)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撤銷其相應資質;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泄露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二)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證書的;
(三)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的;
(四)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
(五)未按照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六)未依法與建設單位、用人單位簽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合同的;
(七)擅自更改、簡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的;
(八)在申請資質、資質延續、接受監督檢查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四十六條 職業衛生專職技術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從業的,責令改正,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職業衛生專職技術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已經取得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其資質。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對甲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行政處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委托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撤銷資質證書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2011年12月31日前,已經依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換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的資質證書,有效期不變;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資質延續。
第五十條 為煤礦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及管理另行規定。
第五十一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有關文書的樣式和內容,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病危害不包括醫療機構的放射性危害。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
安全工程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化妝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價管理辦法
關于加強標準制定與實施監督工作的指…
關于加強極端場景應急通信能力建設的…
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
升放氣球安全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廢止】
生產現場安全通道規定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