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裝備工業行業標準(以下簡稱行業標準)制定工作的管理,進一步規范行業標準的制定程序,根據《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業標準制定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行業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規定了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查、報批、批準發布、出版、復審、修改等標準制定程序。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機械(含軌道交通裝備、制藥裝備)、汽車、航空、船舶等四個行業的行業標準制定工作。
第四條 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具體分類原則按現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行業標準制定工作應遵循“面向市場、服務產業、自主制定、適時推出、及時修訂、不斷完善”的原則,標準制定應與技術創新、試驗驗證、產業推進、應用推廣相結合,統籌推進。
第六條 行業標準的制定管理工作,部內由科技司統一歸口管理,裝備工業司(以下簡稱裝備司)具體負責裝備工業的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工作。行業標準技術支撐機構協助裝備司開展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工作,部委托機構受裝備司委托開展本行業的行業標準制定日常管理工作(單位名單見附件1)。
第七條 已成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專業,行業標準制定過程中的技術管理工作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沒有成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專業,行業標準制定過程中的技術管理工作由相應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參照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相關要求開展工作。
第二章 標準立項
第八條 任何政府機構、行業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行業標準立項申請,填寫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見附表1),上報給相應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部委托機構(部委托機構應將收到的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轉交給相關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開展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查工作,審查結束后,將有關材料報送部委托機構。
第九條 部委托機構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上報的審查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后上報裝備司。上報材料內容包括:
(一)申報項目的總體情況說明(包括項目數量、分布領域等);
(二)行業標準項目計劃匯總表(見附表2);
(三)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
第十條 行業標準技術支撐機構協助裝備司對各行業的立項申請統籌協調和審查后,提出行業標準項目計劃建議。
第十一條 行業標準計劃下達后,裝備司轉發給相應的部委托機構,由部委托機構組織實施行業標準計劃,并將有關部分轉發至相應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第十二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如需要調整,應填寫《行業標準項目計劃調整申請表》(見附表3),按標準立項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行業標準計劃實行年度情況報告制度。部委托機構應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裝備司提交本行業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重大問題應及時向裝備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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