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乙炔發生器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運行,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低、中壓乙炔發生器及乙炔管路(低壓:工作莊力<0.2公斤力/厘米,中壓:0.2公斤力/厘米≤工作壓力≤1.5公斤力/厘米)的設計、制造、使用、維修和管理。
第三條關于溶解乙炔氣瓶的安全管理按原國家勞動總局頒布的《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執行。
第四條本規程如與國家頒布的有關規定發生矛盾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章 設計、制造、驗收
第五條乙炔發生器設計、制造、驗收按JB/GQ9004-84機械工業部機床工具工業局企業(聯合)標準-水入電石式和接觸式低、中壓乙炔發生器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乙炔發生器的設計、制造必須經過審查鑒定,達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和經濟合理的要求。產品出廠時,要有合格證、說明書等技術資料。
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
第七條操作乙炔發生器的人員必須是經過培訓,熟練地掌握乙炔發生器設備的操作規程、安全技術規程、防火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證的人員,方可獨立操作。
第八條禁止在超負荷或超過最高工作壓力和供水不足的條件下使用乙炔發生器。
第九條乙炔發生器安放位置應與明火、散發火花點以及高壓電源線保持隔開距離在5米以上。
第十條乙炔發生器和回火防止器冬季使用時,如發生凍結,只允許用熱水或蒸汽加熱解凍。禁止用明火或者用燒紅的鐵去加熱,更不準用容易產生火花的金屬物體敲擊。
第十一條乙炔著火,宜采用干黃砂、二氧化碳滅火劑或干粉滅火器撲火。禁止用水、泡沫滅火器、四氯化碳滅火劑撲火。
第十二條接于乙炔管路的焊(割)矩或一臺乙炔發生器要配制兩把以上焊(割)矩使用時,每把焊(割)矩都必須配置一只崗位回火防止器,禁止共同使用一只崗位回火防止器。使用時要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第十三條使用乙炔氣時,當管路中壓力下降過低時,應及時關閉焊(割)矩,嚴禁用氧氣來抽吸乙炔氣,以免造成負壓導致乙炔發生器發生爆炸事故。
第十四條乙炔發生器所使用的電石尺寸應符合HG-737-75《電石》標準。嚴禁將尺寸小于2毫米及大于80毫米的電石裝入料斗。排水式(移動式的)乙炔發生器所使用電石尺寸應在25~80毫米范圍之內;
滴水式乙炔發生器和大型投入式乙炔發生器所使用的尺寸應在8~80毫米范圍之內。
第十五條乙炔發生器每次裝電石后,使用前應將發生器內留存的混合氣體(乙炔與空氣)排出,使用時,裝足規定的水量,及時排出發氣室積存的灰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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