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部:
你部《冶金部關于冶金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函》(冶人[1996]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為了保證冶金企業部分工作崗位職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權利和促進冶金企業的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和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針對冶金企業生產的特點,原則同意你部來文中對所屬企業部分工作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具體意見。即:
一、冶金部直屬企業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作人員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專車司機、企業長期駐外及各類出差在外等人員。
(二)長途運輸司機、貨物押運等人員。
(三)專職采購、營銷等人員。
(四)部分公安保衛人員及專職消防員。
二、冶金部直屬企業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作人員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從事地質勘察、勘探、采礦作業、建筑施工和安裝以及后勤服務等工作的人員。
(二)因受生產工藝和設備維修時限等因素制約,需在一定時間內不間斷作業的設備檢修、維修人員。
(三)冶金企業自備鐵路、水路運輸等需要在一定工作周期內連續作業的人員。
(四)部分企業內部港口裝卸、倉庫裝卸人員。
(五)部分專用鐵路道口值班、生產性值班、話務值班、機房值班人員及門衛等。
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取適當的工作、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你部可根據以上原則制定實施辦法。并請將具體實施辦法抄送我部和全國總工會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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