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規定。
一、特種設備在投入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內必須辦理使用登記。
實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制度,是安全監督管理制度一項重要內容,這有利于對特種設備的管理和監督,但登記的形式和性質都有別于行政許可。通過登記,可以防止非法設計、非法制造、非法安裝的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并且可以建立特種設備信息庫,可以使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了解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使用環境,建立聯系,掌握情況,便于履行職責。
特種設備進行登記時,使用單位要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負責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特種設備的有關文件資料和使用單位的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持證作業人員情況、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情況等,并填寫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附產品數據表。符合規定的,方可進行登記。登記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取得使用登記證書。負責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數據檔案,并利用信息技術,建立設備數據庫。
本法考慮到實際情況,允許使用單位在使用后的30天內辦理登記手續,但施工過程必須經過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二、使用登記標記應該置于設備的顯著位置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后,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出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明文件。使用登記標志包括使用登記證明文件或者使用登記證明文件中編排的使用登記編號。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該證明文件置于設備的顯著位置,如鍋爐可以置于鍋爐房內墻上;壓力容器可以置于本體銘牌附近;電梯可以置于轎廂內。也可利用使用登記編號置于顯著位置,如壓力容器本體銘牌附近。
使用登記標記應當結合檢驗合格標記,證明該設備能夠合法使用。置于顯著位置,可以提示使用者(乘座者),在有效期內可以安全使用。對使用者是一種提示;同時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一種了解情況的告示,告知該設備使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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